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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规范化标杆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标准化规范化标杆党支部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党支部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推进机关党建质量提升工程,推动省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立标准抓规范,以党支部工作标准化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为完成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强大思想动力。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省级机关原则上应以处室为单位成立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当成立联合党支部,覆盖的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处级党员干部担任。新任党支部书记须在任职6个月内接受集中培训,各厅局单位新任党支部书记10人以上的,一般由本单位组织集中培训,10人以下的,可参加省级机关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省级机关所属社团、行业协会符合建立党组织和党支部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应建尽建;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其党建工作应由机关党委或者基层党委负责,可采取派出党建工作指导员、“一对一”帮扶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要排出下级党组织换届时间表,做好班子分析研判、调整配备、集中整顿等相关工作,一般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第三章  “三会一课”

第七条  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应当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应当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开展1次。
第八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单位党员讲1次党课;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为所在党组织党员讲1次党课。
党课内容应当突出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贴近党员、贴近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九条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把学习**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不得用业务会代替“三会”,不得用业务课代替党课。重要的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四章  主题党日

第十条  主题党日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也可以基层党委、党总支或者党小组为单位,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可以结合“三会一课”进行,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上党课、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积极参与街道社区共驻共建、互联互动。
第十一条  主题党日姓“党”,应当突出政治性,并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主题党日活动一般在省内进行。

第五章  组织生活会

第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三条  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应当确定主题,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党员干部应当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说清楚,提出整改措施。会后,应当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十五条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一般每年开展1次,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或者表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表彰。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其表现和态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谈心谈话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支部书记要带头谈,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可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进行。
第十九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注意利用重要节点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岗位变动必谈、组织处置必谈、发生家庭变故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虚假谈话、防止过度留痕。

第八章  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请假。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应当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年底党支部要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出勤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

第九章  党小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20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划分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小组每年年底应当向党支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小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责、以身作则,并自觉接受党支部和所在党小组党员的监督。

第十章  发展党员和党内关怀帮扶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机关当前要重点做好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要强化把关作用,认真落实谈话、政治审查、审批等关键程序,坚持集体讨论研究,确保把发展对象和新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把准、审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充分利用“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三会一课”等,开展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完善重温入党志愿书、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强化党员的身份意识,鞭策党员坚守初心和宗旨。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强化党内关怀帮扶,注重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要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落实好省级机关“关爱月月送”关怀帮扶机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一章  党员徽章佩戴

第二十八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员徽章佩戴对象包括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党员在参加党的重大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志愿服务等党的会议和活动时,一般应佩戴党员徽章。推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上岗时间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不适宜的场合随意佩戴党员徽章。
第二十九条  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将党员徽章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不得佩戴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员徽章,不得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或其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不得将党员徽章赠送、转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第三十条  党员徽章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式样。一般以各厅局为单位,统一在中组部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集体订购。购制党员徽章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第十二章  党费收缴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上交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使用上级党组织划拨的活动经费,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定期向党员公布使用管理情况。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基层党建指导部会同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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