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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高校)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办法(高校)

教学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对象与要求
第二条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对象为: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无高校教学经历或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准备从事本科教学的青年教师。
(二)因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需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青年教师进校后,可根据学院(单位,下同)总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参加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正式实施。
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实施时间原则上为3年,其中第一年为助教培养期,后两年为主讲培训期。
第四条在助教培养期间,系(教研室,下同)不得安排青年教师独立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须选聘指导教师指导其完成各相关教学环节的助理教学任务,包括岗前培训、教学管理文件学习,听课、辅导、备课、试讲,协助指导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参与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
第五条青年教师在助教培养期间听课不少于120学时,积极参加校院系各级教研活动,其中参加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活动(名师讲堂、教学沙龙、公开课、专项培训等)不少于10次。
第六条理工医类专业青年教师所在院系应高度重视助教培养期间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青年教师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的准备与实施、实验仪器的熟悉与维护、实验项目的设计与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在主讲培训期间,系应继续选聘指导教师对其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可安排青年教师承担一定的课堂教学主讲任务,其主讲课程的教学班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每周授课不超过6学时。
第八条青年教师在主讲培训期间需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竞赛及各类教学能力提升活动,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学时,参加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少于6次。
第三章指导教师聘任与职责
第九条指导教师应当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第十条指导教师人选由系提出,学院审核,在征得指导教师本人同意后,由学院正式聘任,并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指导助教培养期青年教师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助教培养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指导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相应目标。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状况,培养青年教师认真负责、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帮助青年教师理解助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完成助理培养期的各项助理教学任务,包括试讲2-3课时。
(五)参与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工作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主讲培训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督查青年教师教学准备情况,包括教学日历、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二)深入课堂(实验室)进行现场教学指导,每学期不少于4次。
(三)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活动,提升青年教师综合素质。
(四)参与青年教师主讲培训期工作考核,对青年教师是否正式获得独立主讲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学院、系应针对青年教师所从事的专业(课程)教学特点,明确必须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制订培养及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对学院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各相关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助理教学期间,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系主任、教学院长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青年教师助理教学记录。
第十七条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工作实施两期三级考核制,助教培养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主讲培训期,主讲培训考核通过正式获得独立主讲资格。
第十八条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一级考核由系负责,安排在参加助教培养半年后进行,重点考核跟班听课、课程辅导、答疑、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情况。
第二级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在参加助教培养九个月后进行,重点考核试讲、参与实践环节和教学基础建设情况。
第三级考核由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学院考核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重点考核青年教师是否具备课程主讲能力、所在院(系)及指导教师是否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第十九条青年教师主讲培训期考核内容:
第一级考核由系负责,通过开设公开课、组织同行专家听课等形式,重点考核青年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
第二级考核由各学院负责,重点考核青年教师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第三级考核由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在学院和系考核基础上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不超过20%),记入教师教学发展档案。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培养期半年或一年。
第二十条助教培养考核通过后,学校补贴1个教学编制,其中青年教师0.8个,指导教师0.2个;主讲培训考核通过后,学校对指导教师补贴0.3个教学编制。
第二十一条青年教师在助理教学期间协助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协助指导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不从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青年教师助理教学制度的实施作为各学院年度考核项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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