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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矿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入企帮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XXXX矿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入企帮扶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运行中的困难,实现提质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区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入企帮扶活动,为加强对入企帮扶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入企帮扶人员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企帮扶指科级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深入到企业开展工作,为企业解难题、促发展。其中,企业指营子区本地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科级干部。 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入企帮扶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审批选派,指导做好党政机关优秀人才入企帮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入企帮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按照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和被帮扶企业共同管理。派出单位要履行监督职责,定期与入企帮扶人员座谈了解情况,为入企帮扶人员及时办理各项待遇。第六条 被帮扶企业应该把入企帮扶人员作为本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企业负责为入企帮扶人员每年缴纳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意外情况由企业负责。要在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入企帮扶人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同时,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七条 被帮扶企业发现入企帮扶人员未实施帮扶或存在“假帮扶”情形,要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在入企帮扶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 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党组)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提出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申请(签字、按手印)、本人工作简历、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请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邀请函或接收函(加盖公章),由区委组织部对请示报告进行审核,最后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入企帮扶人员出差、请假、销假等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因私离岗1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提前向派出单位和区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对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应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入企帮扶人员不得在被帮扶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如有违规在被帮扶企业取酬或投资入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二条 入企帮扶人员违反被帮扶企业相关纪律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或组织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派出单位沟通后,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三条 入企帮扶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向被帮扶企业提出违反规定的相关要求,派出单位和组织部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入企帮扶人员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十四条 入企帮扶人员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在企业帮扶成效、工作表现、是否取酬入股等。日常考核主要为:(一)工作实绩。阶段性工作成绩,重点考核工作执行力、创新力。(二)表彰奖励。企业或个人受表彰奖励情况。(三)提高效益。为企业降低成本及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年度考核主要为:(一)工作总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重点说明突出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二)述职测评。考核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听取入企帮扶人员述职,参会人员根据述职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入企帮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其进行测评。(三)个别谈话。考核组同被帮扶企业班子成员和部分员工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入企帮扶人员的评价意见。(四)实地查看。考核组实地了解入企帮扶人员引进或实施的相关项目,听取党员、企业员工意见,查阅相关记录等材料。(五)综合评价。所帮扶企业对入企帮扶人员做出综合评价。(六)确定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和企业综合评价,确定入企帮扶人员考核等次,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派出单位将考核等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区委组织部。第十五条 对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较高、纪律执行较好的入企帮扶人员,可以评为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全区入企帮扶人数的15%,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对业绩不突出、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和长期不在岗、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入企帮扶人员,评为不称职等次。对考核不称职的入企帮扶人员,区委组织部按相关程序终止其企业帮扶行为,责令返回原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帮扶人员在被帮扶企业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离岗期限为3年,在派出单位保留原待遇,离岗时间自组织批准之日算起。第十七条 入企帮扶人员在企业帮扶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如需提前返回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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