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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XXX人民政府2020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XXX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创新体制机制1.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利于学生个体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研学旅行、实践营地、特色课程等教育服务产品;支持国有民营企业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与职业院校合作举办生产型实习实训基地。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大力支持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试行)〉和〈贵州省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教学前发〔2014〕215号)要求以及符合高中阶段优质教育标准的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学校。(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2.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领域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研究制定《XXX民办学校设置准入基本标准》《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进一步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3.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积极引进一批国内一流大学或重点师范院校基础教育集团在黔南创办或合作举办附属学校。支持国内外知名教育集团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在黔南投资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引导一批本地知名教育机构或企业投资举办优质学校。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与企业、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模式举办优质学校。教育部门要对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财政局、州国资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4.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黔南银保监分局、人行XXX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5.落实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教民办发〔2019〕80号),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分别申领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国资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二、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7.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拟使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批,资产所属单位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民办学校利用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的,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期限。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对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凡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等,免征耕地占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征收,其他学段的学校减半征收。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资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8.规划优先和用地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用地的选址需求,涉及用地调整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在规划审批权限内予以调整。在项目策划阶段,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提前向举办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项目落地前,属地政府负责确保净地出让,达到项目“三通一平”条件,并与学校建设同步,完善学校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范围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可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自主决定用地模式。(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发展改革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9.教师补充和同等待遇政策。对社会力量独立投资举办、学位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可以向其派遣实际需求教师总量30%以内的公办教师支持办学(派遣教师的工资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支付);对引进的国内一流大学或重点师范院校基础教育集团在黔南创办或合作举办的附属学校,可以向其派遣实际需求教师总量50%以内的公办教师支持办学(派遣教师的工资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支付)。支持公办学校优秀在职教师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支教。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教职工所需缴纳的五险一金等参照属地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举办方承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培养培训、科研课题等相关政策。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将相关指标量化。(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0.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学生资助政策。社会力量办学类别为义务教育的,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具体分担比例按规定执行。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贫困学生按政策规定与公办学校贫困学生同等享受国家、省、州有关资助政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要按规定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加大学生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11.学校招生政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统一招生,若审批地招生报名不足,余下名额经批准后,可以跨区域适当招生。划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分数线,经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优质民办普通高中可纳入省级示范高中录取批次进行录取或由学校按审批的自主招生办法进行自主招生。(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2.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登记、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三、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13.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但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4.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相应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资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5.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应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应依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的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按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要遵守国家和省、州有关学校管理规定,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6.规范专业及课程设置。民办中职学校聘用的职业技能指导教师,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教学工作。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3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中职学校可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现有办学条件等,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自主设置符合国家和我州规定的专业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目录专业,按有关程序报相应教育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7.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各民办学校应严格落实《XXX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南教发〔2019〕48号),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民办学校应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相关部门应抓好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疾病控制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加强组织领导18.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着力推进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与学校同步建立,党组织负责人与校长同步落实,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民办高校派驻党组织书记,向其他民办学校派驻党建指导员。推进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与党组织成员交叉互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常态化、制度化党员教育体系,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并将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巩固民办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工委〈州教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19.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州、县、镇(乡、街道)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修订完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公安、消协等部门监管职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违法违规治理与督查。审批、登记和监管部门要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健全办学风险评估、预警、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发展改革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20.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实施。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县(市)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人民政府)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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