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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理论文章】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税服务的理念、服务方式、服务形式等诸方面均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强对纳税服务体系的研究,是当前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课题。那么,作为我们基层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落实《税收征收征管法》,依法建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呢?本文结合地税工作实际,从理论上提出构建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键词:构建   纳税服务体系  思考  一、纳税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服务的含义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活动的总称。从实践与发展看,纳税服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服务,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而广义的纳税服务则包括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内容,具有更高的要求。  (二)纳税服务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二是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期限及地点的设置,要最大限度地依法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尽量缩短他们的纳税路程,努力减少他们为纳税所做的付出。三是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不得强求他们按税务机关要求的方式申报纳税或硬性推行某种纳税申报方式。四是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核实、审批他们的延期申请,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五是及时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多缴纳的税款及其孳息。六是对违法纳税申报和违法缴纳税款者要依法或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或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既是对组织税收收入的服务,又是对守法者的尊重和服务。七是及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满足他们的文书需求。八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商业机密。 (三)纳税服务的特征 第一,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即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纳税人。第二,纳税服务的依据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它是基于法律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产生的,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地位平等性。第三,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第四,纳税服务的目的是便于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引导纳税遵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五,纳税服务的内容是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四)建立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必要性  1、优化纳税服务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客观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目标。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是实现政府管理转型的前沿和窗口之一,如果服务不到位属于行政“不作为”。所以,必须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前提,以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目的,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2、优化纳税服务是适应加入WTO对税务部门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参与国际间贸易交往和合作逐渐增多。纳税服务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环境,而且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荣誉。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要求政府更有效率地发挥作用,为各类纳税人搭建公平的“舞台”。    3、优化纳税服务是贯彻《征管法》,推进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大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条款,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形式纳税服务的义务。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也从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转变政府机关作风的层面,发展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义务的层面,说明税收服务已不仅是一项职业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概念。税务机关只有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优质服务,才能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优化纳税服务是密切征纳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征纳关系的有效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全面推进纳税服务向深层次发展,使税收工作切实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以服务促进和谐,以公平求得和谐。 二、目前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服务理念的缺失与滞后。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存在官本位思想,纳税人是管制对象和管制客体,服务职能被严重淡化。其次,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二)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充实了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内容,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纳税服务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加强对纳税人监控管理为重点的改革,侧重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纳税服务只是属于征管的一个侧面,不系统、不全面,没有明确的职能机构专施纳税服务。从岗责体系看,岗责体系设置注重了管理和执法,却没有明确的纳税服务职责,更没有专职的纳税服务岗,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制度等也未形成。从运行机制上看,由于征、管、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不同地域税务机关的信息联系不畅,纳税服务经常出现缺失和漏洞,没有形成良好协调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  (四)纳税服务考评机制缺位。目前,评价纳税服务工作好与坏的方法,税务系统外部主要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基层评议机关和第三方评估,内部主要是各地税务部门组织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服务明星评选等。其评价的特点均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谨性,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基本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即使是行风评比、第三方评估,也是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参与的少,使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工作者自身的觉悟与管理水平,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纳税服务能力不足。同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现行纳税服务体系在能力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纳税服务的技术手段上,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信息查询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完全建立。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迟缓,共享程度低。在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上,更多地侧重于浅层次服务。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上,税务干部的个人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税务干部主动意识、配合意识、责任意识较差,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推进缺乏积极性,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三、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必须明确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围绕目标和原则进行构建和完善。  (一)  纳税服务的基本目标。  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一切以纳税人为中心,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合法合理期望的满意度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要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强化纳税人的参与,注重纳税人的评价,形成税务机关的服务工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创造条件,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实际纳税过程中,都将减少纳税人的对抗,减少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引导纳税遵从,维护税收法制,促进公平公正的目的。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以创新纳税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力求管理的手段更优、效率更快、质量更高、成本更低,达到管理机制更加先进、征管秩序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合理的目标。四是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通过文明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征纳阻力,树立起税务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有效缓解征纳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二)、纳税服务遵循的原则  根据现代纳税服务的特点,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公平原则。公平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平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随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为所有纳税人提供同样水平的服务,统一标准,平等对待。2.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问题上刚正不阿、不徇私情。对待一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3.公开原则。公开就是要求税务人员在秉公执法的同时,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税透明度,使纳税人对办税事项清楚明了。  4.合法原则。合法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分清法律责任,在法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不能超越法定的内容和范围提供不合法的服务,更不能借纳税服务的名义搞一些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5.高效原则。高效就是要求税务机关的每项服务要做到快捷、方便、易行、高效。开展的各项服务,要考虑为纳税人节约人力、时间、资金等成本,要严格禁止一切乱收费行为,并通过各种现代化手段来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6.规范原则。规范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科学、严密和高效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纳税服务,确保纳税服务长期健康的开展。  四、如何构建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纳税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在原有纳税服务的基础之上认真按照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要求进行构建。  (一)转变纳税服务观念。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权力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纳税服务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已由传统的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全面领会其内涵,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全面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提高完善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以新的服务理论来引导税收工作由满足征管需求为主向以服务纳税人为主的转变、向“管理服务型”和“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引导税务机关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  (二)制定纳税服务规章。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在将来出台《税收基本法》时,单设纳税服务章节,明确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基本目标、基本方式等,将纳税服务从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的范畴转到法定义务的范畴,成为税务机关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乃至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应制定和出台《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把《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明确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约束税务机关的权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出台综合性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在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明确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服务制度、服务范围、服务措施、服务标准、服务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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