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税系统特色亮点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引导和鼓励全市地税系统开拓创新、争先进位,努力使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根据《XX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特色亮点工作指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积极创新、认真总结,在全国、全省率先提出、推行的主体工作中具有原创性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方法等以及由此取得的工作成果,或者主体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取得的一流业绩。 第二条 特色亮点工作应为当年实施、当年完成的,或者是连续几年实施、在考核年度完成的工作,相同内容只能申报一次。 第三条 特色亮点工作依据其属性和层级划分为四个类别,具体标准为: 一类: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以正式文件在全国推广的工作;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工作; 3、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工作; 4、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5、在《人民日报》、《求是》、《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国内动态、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播)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二类: 1、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2、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工作; 3、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工作; 4、省级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5、在本系统、本单位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的工作; 6、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三类: 1、获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表彰或省人社厅组织的评选表彰; 2、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在全市、全省推广的工作; 3、在本系统、本单位全省性会议上交流的工作; 4、《陕西日报》、《当代陕西》、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刊登(播)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四类: 其他成效显著的工作。 第四条 特色亮点工作分值设定为20分。一类18—20分,二类15—17分,三类12—14分,四类12分以下。 第五条 年终考核按照“单位申报、考核组评估打分、市局考核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年终考核时,向市局考核组申报一项特色亮点工作(多项符合条件的按最高类别申报),并附相关文件、证书或报道的原件等佐证资料;市局考核组对特色亮点工作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得分意见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对各考核组打分情况进行初审,送分管领导审核;报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将审定结果直接计入单位职能目标任务考核总分之中。 第五条 同一项工作申报了特色亮点的,不再给予创新或获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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