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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支持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意见

2021支持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意见
支持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6〕1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6〕157号)精神,促进我县戏曲事业健康发展,繁荣我县舞台艺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二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和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中的独特作用。(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文化强县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立健全**县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戏曲表演团体体制机制和戏曲工作者扎根基层潜心事业的保障激励机制,促进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可持续发展,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在全县形成重视戏曲,关心支持戏曲艺术发展的良好局面,推动我县戏曲的传承发展。二、 重点工作(一)加强戏曲保护和传承1. 开展**县地方戏曲剧种普查。配合国家和省普查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对**县范围内的重点剧种、戏曲剧种文化生态、失传及濒危剧种等全方位剧种信息进行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全县戏曲剧种相关数据,建立**县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交流平台。2. 实施地方戏曲振兴工程。加强地方戏曲保护和传承工作,将我县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一谋划。对优秀传统剧目和保留剧目进行传承、保护、恢复、汇编、录制,扶持新创剧目、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行抢救性保护。3. 传承保护**剧、曲剧、越调,特别是我县独有的丝弦道等特色地方戏曲剧种,做好戏曲名家代表剧目复排工作,实施戏曲音像出版和传统剧目剧本收集、编纂工程,实施剧种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加大对丝弦道等地方剧种的保护力度,大力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护,以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剧目,涵养艺术人才。文化馆要为戏曲展览展示提供场所。(二)支持戏曲剧本创作1. 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形成剧本创作、征集制度。支持开展“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扶持,面向全社会采取“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的方法,每年征集新创戏曲剧本1部,整理改编戏曲剧本1部、买断移植戏曲剧本1部,建立我县优秀戏曲剧本共享资源库,无偿提供给我县戏曲表演团体使用。我县要设立文化专项资金,每年对演艺(戏曲)企业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三)支持戏曲演出1. 推动戏曲演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地方戏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县文化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农村演出,并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和演出效果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内容。2. 加大送戏下乡演出补贴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本地院团惠民演出的补助购买力度,县财政逐年增加惠民演出补贴场次和额度。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参照市级的做法设立相关资金,对县级院团惠民演出进行购买补贴。(四)改善戏曲生产条件1. 改善戏曲创作生产场地条件。实施“一团一场”建设,各乡镇(街道)原则上要建有一处综合性演出场所。县乡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戏曲演出场所建设的投入力度,把简易戏台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戏曲演出空间,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古戏台、历史建筑、工业遗迹等,使其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符合条件的县文化馆、文化艺术中心应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提供排练演出场所。2. 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3.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排练和演出场所问题。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给予演出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参照国内大剧院通行的运营方式,政府出资对已建成使用的演出场馆和大剧院给予运营补贴。(五)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1. 资助合法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由县财政设立购买基层和民营院团演出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基层实际,财政部门要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取得演出许可证的划转为传承保护类或其他文化单位配备流动舞台车。00002.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部分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发展。3.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加强对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设备的监管审计,依法建立有力的资金监管制度,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财政部门要参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对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同级财政配比政策。(六)完善戏曲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1. 加强学校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戏曲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对招收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经费。积极创造条件,恢复**县职业技术学院戏曲表演专业招生。鼓励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鼓励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合作,按照“团带学员”和设立“培训基地”等多种方式培养戏曲人才。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优秀戏曲创作表演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2. 完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通过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等多种方式,支持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学校、研究机构传授戏曲艺术精粹。要降低戏曲表演专业的就业学历门槛,适当提高戏曲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确保戏曲职业教育的入口和出路畅通。积极发挥县直专业院团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不同门类的戏曲艺术人才培训班,提高戏曲专业人员的技艺技能。鼓励各戏曲表演艺术团体在职演职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专业技能。3. 畅通引进戏曲专业人员的渠道。积极引进优秀戏曲专业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合理确立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的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同时,授予戏曲剧团面向全国艺术院校接收本科毕业生的权力,放权于团,让其根据院团需要自主招收戏曲专业人员进团。人社、编办部门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留住人才,弥补各院团行当不足和人才断层问题。4. 扩大职称评聘范围。积极将转企改制戏曲艺术院团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放开转企后艺术院团的职称聘用比例,解决人才聘用难的问题。5. 保障戏曲从业人员收入待遇。保障院团在编人员的正常工资待遇,并随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增资政策予以调整。对地方戏曲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戏曲艺术人才或领军人物进行奖励,努力营造戏曲艺术人才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6. 切实保障戏曲从业人员社保权益。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国有戏曲表演团体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县财政负担,营造有利于院团发展的良好环境。广泛吸收社会团体、社会资本,对戏曲从业人员转行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对戏曲武功伤残、戏曲职业病患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7. 大力开展戏曲普及工作。结合我县学校教育实际,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支持优秀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各级各类学校演出。大中小学要采取多种形式,争取每年让学生免费欣赏到一场优秀的戏曲演出。向大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剧目,严把到学校演出和向学生推荐的戏曲剧目的内容质量关。鼓励各级学校建立学生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各级各类学校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艺术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中小学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三、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戏曲传承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对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各项政策情况进行督导,加强考核。同时,文化主管部门要找准自身定位,认真监督各级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使各项政策优惠切实用于戏曲艺术的振兴发展。加强对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相关经费的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有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在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在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原则上县级以上国有院团均应建有一个排练演出场所。(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宣传报道戏曲创作演出优秀剧目和传承发展戏曲的好经验、好做法,宣扬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在坚持戏曲艺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传统纸媒、现代传媒和高科技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和传媒形式,创新传播渠道和方式,搭建宣传推广展示平台,使传统戏曲展现新的魅力。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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