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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政府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汇总
/[文档标题]/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责任内容 3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7第四章 附 则 8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9一、联席会议的建立 9二、联席会议的任务 9三、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 10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0五、联席会议工作事项督办 11目标考核的暂行规定 12(一)基础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2(二)加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2(三)减分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3纠风办信访举报受理制度 14“行风热线”工作规范 17一、直播前准备工作 17二、现场直播工作 18三、直播后问题处理工作 18“行风热线”节目组工作制度 18一、及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19二、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19三、明确工作要求 19四、严肃工作纪律 20案件查办工作的暂行规定 20第一章 总 则 20第二章 受理和办理 21第三章 立 案 24第四章 自办案件调查 24第五章 移送审理 26第六章 案件通报 26第三十一条 案件通报内容: 27群众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细则 27第一章 群众投诉流程与要求 27第二章 责任分工与受理范围 28第三章 省纠风办初审转办 29第四章 承办单位签收办理 30第五章 省纠风办审理回复 32第六章 其他规定 33《生活报》“纠风进行时”专栏 33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 33一、问题的受理 33二、问题的转办和督办 34三、问题的刊载和反馈 34四、工作要求 35纠风办明察暗访工作制度 35政风行风监测点工作制度 42一、监测点的基本条件 42二、监测点设立的程序 42三、监测点的主要职责 42四、监测点反馈信息的运用 42五、监测点的管理 43纠风舆论监督工作制度 43纠风专项治理层级检查制度 46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46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47三、监督检查的组织 47政府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汇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扎扎实实做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纠风工作职责,保证中央和省关于纠风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纠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三条 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坚持“谁方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对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成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纠风工作的部署要求,将纠风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纳入到本地区工作全局进行总体部署,融入到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进行总体谋划。(二)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纠风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三)健全纠风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本地区的纠风工作责任明确、组织落实,人员到位、推进有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四)把纠风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保证和促进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政府主抓的要求,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把纠风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中,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明确任务目标,提出工作措施,采取有效形式在本地区统一部署。(二)对纠风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到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实行定期量化考核。(三)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纠风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实情、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行业纠风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照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抓好各项工作。担任纠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政府领导,要靠前指挥、真抓实管,组织成员单位抓好各自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四)加强对纠风工作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源头防范的长效机制。(五)重视和支持纠风部门开展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暗查暗访、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并加大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的力度,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措施,落实落靠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督办检查,推动责任部门认真抓好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指导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四)责任部门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各项部署,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本部门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第八条 民主评议参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在政风行风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一)按照民主评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参评工作方案,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实施,抓好本机关和全战线的民主评议工作。(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宗旨、职业道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等教育活动,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廉洁高效、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部门和行业新风。(三)抓好制度创新,针对不正之风易于滋生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纪律规定等制度体系,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行为失范和权力滥用。(四)加大专项整治和行政问责力度,定期调查分析本部门本行业的政风行风状况,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并不断扩大工作成果。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解决和回应社会关切。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格的问责。第九条 各级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作用:(一)按照上级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和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的要求,制定纠风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完善纠风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检查指导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三)受理对政府职能部门、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四)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热线”等活动,通过加强专门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树好形象。(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进展情况,认真汇总、分析,向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纠风部门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纠风工作不断登上新台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纠风工作载体和措施,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制执行情况时,要将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在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下,纠风部门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纠风工作的重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考核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落实情况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进行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一)对中央和省部署的纠风工作任务,不认真贯彻落实,没有制定纠风工作方案,或者有方案没有具体组织实施的;(二)对群众反映或在检查中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支持、不配合上级纠风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四)对应当制定本地本部门有关纠风工作规章制度,不组织制定或都不予督促落实的;(五)对上级纠风部门要求查报结果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查报的;(六)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纠风工作重要情况和信息的。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委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措施不当,致使本地本部门发生重大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案(事)件,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的;(三)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不调查、不纠正、不处理,致使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对重大不正之风案(事)件隐瞒不报、故意虚报的;(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工作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包庇违纪违法人员、故意推卸责任、帮助说情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纠风工作的重要情况不请示、不报告,由此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六)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的重要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的。第十四条 纠风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纠风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纠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纠风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联席会议的建立根据每年确定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分别由相关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和责任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对重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对统筹推进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经党委或政府同意,建立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纠风专项治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承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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