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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项目合作协议
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 PPP 项目合作协议二〇一六年二月 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目道路建录设运营维护 PPP 项目合作协议 前 言 1第一章 总 则 2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2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7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8第 4 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 11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1第二章 协议主体 13第 6 条 政府方主体 13第 7 条 社会资本方主体 16第 8 条 项目公司 17第三章 合作关系 19第 9 条 合作内容 19第 10 条 特许经营期 22第 11 条 排他性约定 22第 12 条 履约担保 22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项目融资 24第 13 条 项目总投资 24第 14 条 融资方案 26第 15 条 融资担保 28第 16 条 投融资监管 28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29第 17 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29第 18 条 政府方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29第 19 条 政府投资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30第 20 条 项目公司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31第 21 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31第 22 条 项目前期资产交接 32第 23 条 前期工作监管 32第六章 工程建设 33第 24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33第 25 条 工程建造 33第 26 条 设计和工程变更 34第 27 条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36第 28 条 项目验收 39第 29 条 工程建设保险 39第 30 条 工程保修 40第 31 条 建设期的审查事项 40第 32 条 建设期监管 41第 33 条 不可免除 41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 41第 34 条 项目运营维护期限 41第 35 条 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及标准 42第 36 条 运营维护责任 43第 37 条 运营维护期监管 43第八章 付费机制 44第 38 条 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44第 39 条 甲方付费的抗辩权 48第 40 条 财务监管 48第九章 项目移交 49第 41 条 项目移交过渡期的设定 49第 42 条 项目移交 49第十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52第 43 条 甲方的监督权 52第 44 条 甲方的介入权 53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54第 45 条 不可抗力事件 54第十二章 协议终止和补偿 56第 46 条 项目终止事件 56第 47 条 项目终止的财务安排 56第 48 条 项目终止程序 57第 49 条 项目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58第 50 条 项目公司清算 58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58第 51 条 违约行为认定 59第 52 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59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60第 53 条 争议解决方式 61第 54 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61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61第 55 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61第 56 条 股权变更 62第 57 条 保密 62第 58 条 信息披露 63第 59 条 廉政和反腐 63第 60 条 通知 63第 61 条 合同适用法律 64第 62 条 合同份数 65第 63 条 合同附件 65 前 言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月在湖南省宁乡县签订:甲法方律:依宁法乡组县建交和通存运续的输宁局乡,系县按人照民中政华府人(民下共称和“国宁(乡下县称政“府中”)国的”)职负能责部人门为,其注册地址。为 ,机构代码: ,社乙方会:资 本方, 其注 册,系地政址府为方为实施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注标册确登定的记 下简称“本项目”)以 PPP 模式实施,并授权宁乡县交通运输局(以 权宁乡县“甲交方通”)建作设为投本资项有目限实公施司机作构为,本代项表目政的府政方府签出订资本代协表(议授,权并文授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有限公司在PP宁P乡项县目出股资东设协立议项》(目协公议司附后件,由2)项与目宁公乡司县和交甲通方建、乙设方投通资过公签司订的补权充利协和议义(务本。协议附件 5)的方式,全面承继本协议项下项目人民为共了和国更合好地同法完》成及本相项关目法建律设法和规运、营标维准护与,规甲范、,乙遵双循方自根愿据、《平中等华、 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PPP 项目合作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定义重要为术避语免加歧以义定,义根。据除项非目本具协议体情另况有规,本定条,本款协对议本中协出议现中的涉下及列的 本协议子PPP项目, 宁项乡目“十公三司五”国指省宁干乡线公交路建及投部分与市乙政方道路根建据设运中营国维法护律PPP,项为目本合作项协目议设计、投股东协议开交工日验收具有第 9.2 款规定的含义。即项目公司依据本协议 10 所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指项根目据甲《、公乙路双工方程确竣定(的交实)际工动验工收日办期法。》,国省干道中 设期子营绩维项护目期运间完成为日建期设间期为;建市设政期道。路中的子项目以开工日到竣工验收以 指中子标项投目资建人设投期标结响束应后的第相一关个条自件然为日准起)。 年(具体 管关成部效门、按可综持合续性分等办采法取对百本分项制目形的式产进出行、的成评本价效。益、 协议有计文件目资产具有 10 规定的含义。指本项目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 本项目经营期满 提前终止时,项目公司将该项目相关 交用法律资所指产所移有交适给用政的府中或国政法府律指、定法部规门、。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 目总投求。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 项资工程投资本等包协于议工中程约投定资不+运由营乙维方护承投担资的。部分从上述金额中剔除。 运营维护拆主迁含管所理有部子门项目核提的定供工程征建地设拆服费迁务用费支+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维护服务 (资维护总、费)运用投营桥费梁,维包护括、人隧员道工维资护福、利涵、洞折旧、安、全路设施维、修、绿路化等面日维修常、运 营达成到本正的常移各交项条现件金支所出发,生及的 1 次合理费大用修(费不用和含移因交建前设 目、总政府规其等质量于各问子题项造目成的P1维之护和维+修P2费。用)。 支付总额工中程为P1竣=子工工验程收投完资成+日截)止前子的项预目期交投工资验收益完(成以日下(简市称政 宁乡“十三五”国“省P干1”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建设运营维护 PPP 项目合作协议指按照(A1+A2)为计算依据,其中 A2 按照每年绩效评=政府支付总额-财政补贴等各类财政性资金。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其它术语及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2.1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1.2.5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 一个工作日;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1.2.81.2.9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 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 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协议将取代甲、乙双方所有在本协议签字前达成的合同、谅解、安排、陈述、保证、任何形式或任何性质的承诺,不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明示的或暗示的;元:除特别指明外,指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地发行的唯一法定货币,即人民币的基本单位。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合同背景宁乡“十三五”国省干线公路及部分市政道路根据“十三五规划” 的要求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着力于改善宁乡县在“十三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构建更为科学、顺畅的交通道路网络。依照规划 建设25个子项目,计划于2016~2020年期间完成建设,总建设里程约亿343公里(干线公路302公里,市政道路41公里),项目总投资约61.06合同目的政府方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用以确定政府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及设施的授权,并约定政府方、乙方及项目公司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付费、终止及补偿等事 项。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甲方的声明与保证:甲方保证,甲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甲方已经取得宁乡县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见本协议附 件1)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协 议,具有向项目公司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权利;甲方已取得宁乡县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批文, 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本项目PPP实施方案已通过联审,并纳入PPP综合信息平 台,甲方提供将本项目政府付费列入宁乡县中长期财政规划及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甲方已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本项目所必需的相关支持政策达成一致;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与宁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按照股东协议在宁乡县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充协议,全面承继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3.1.5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 的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的声明与保证:乙方确认,乙方以下陈述和保证都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乙方是一家(若中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的各家。下 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开展营业;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具有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乙方已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活动的一切同意与 批准;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作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政府投 资方在宁乡县依法成立项目公司并完成注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乙方以货币出资占股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诉讼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董事会决议,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下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能力;且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如乙方未能投入或按期、合理筹措本项目边界范围内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或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 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本 协议项下义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各类监管;在合作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在乙方与政府投 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中,乙方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不会 变动;仲裁机 乙方于项目公司设立时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 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 4 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4.1.1 宁乡县人民政府对甲方签署本协议的授权书(本协议附件 )已正式出具;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的生效日期协议全生部效日满期足上。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款所述生效条件之日即为本第 5 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协议的构成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如下: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承诺书;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政府方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文件变更;甲、乙双方约定的组成本协议的其他文件;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上述协议组成文件在本协议签署时如未完成或产生的, 则自其完成或产生时即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解释的优先次序5.1 款所约定的本协议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第 5.1 款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5.3 协议的可分割性辖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执行,且甲、乙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均不应 改变本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所本应赋予它的含义。第二章 协议主体第 6 条 政府方主体政府方主体资格协议签订主体的资格甲方经宁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书面授权委托,代表政府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甲方自身无法履行的, 则县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承担履约责任。政府方主体及其承继未经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 分权利或义务,除非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合并或联合,条件是 承继实体:具有与甲方同样的承担所有权利、义务的能力和授权;接受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政府方主体的一般权利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政府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对项目公司和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设计、监理、预决算、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 工程计量、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项目公司和乙方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依法 查处项目公司和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公司和乙方的投资建设实施过 程在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在项目进度严重延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终止该项目,6.2.6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公司和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要 求项目公司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兑取履约保函;项目公司和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 及本协议;项目公司决议的重大事项有侵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拥 有一票否决权;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政府方主体的一般义务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政府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政府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甲方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 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 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持其完整性和独占 性;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6.3.56.3.6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支付义务;政府方可依法向项目公司提供服务配套、人才配套等方6.3.8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向政府申请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用地指标、用地规划、用地 红线、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批文及许可。以上事项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 目公司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不限制法定权利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业务进行监管。第 7 条 社会资本方主体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据本协议款之声明,拥有完整 的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社会资本方的一般权利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 权利包括: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按约定享有项目公司利润的权利;有权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乙方依法具备施工资质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7.2.6甲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协议;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资本方的一般义务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 义务包括: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负责本项目除政府方注册资金外所有的资金筹措;承担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的责任和风 险;接受国家和政府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 目进行的相关监管和审计;第 8 条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格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之运行主体,依据本协议之声明,拥有完整的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项目公司的一般权利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权利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权利包括: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作为 偿债和投资回收的资金来源;经股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用项目收益权质押进行融8.2.4资; 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项目合作及本协议;8.2.5甲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除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义务外,项目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接受和配合政府方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接受政府方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接受国家和政府方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 目进行的审计;及时实施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项目公司需在根据本协议中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 合同及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甲方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等资料报备后,项目方可实施;项目公司需在已根据项目合同中相关保险的规定购买 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并向甲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后,项目方可实施;负责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工程决 算报告、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政府方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编写,按规定负责上报政府方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期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完成本项目投资建设任 务;项目运营期结束后,按约定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方移交 项目资产及相关资料;依法缴纳税费,本协议约定之优惠政策情形除外;将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情况,以及对 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报告甲方或政府主管部 门;根据项目需求完善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聘用在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需拥有相应资格资质;确保融资文件、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公司 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本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正在使用的任何土地上发 现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应及时通知政府方,并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措施;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合作关系第 9 条 合作内容项目范围项目范围包括宁乡交通建设12个子项目和市政道路建 设13个子项目,共25个子项目(详见本协议附件1),总 建设里程约343公里。项目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实 施”的思路进行开发建设。具体每年投资计划由政府方确定,个别子项目数量和金额可作适当调整,征地拆迁费用不超过工程投资的 。建设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本项目施工图为 准。工程概(预)算、决算以按国家、省、市现行的工程造价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并按宁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最终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计价原则确定,并按宁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项目合作内容包括本项目范围内各子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合作内容具体如下:提供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地勘、设计、项目选址规划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等;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根据政府方授权批准,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有: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本项目;获得政府方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本项目在运营期满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报方式项目公司通过在经营期内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取得相应回报。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项目资产权属本项目所实施的子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或政府 指定部门所有,协议期内项目公司依法取得政府授权的 特许经营权;项目合作到期后,档案和知识产权等资料无 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项目公司的资产依法进行清算。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和项目公司均不得出让、转让、 抵押、质押本项目设施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 土地获得和使用权利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投资方享有,与项目公 司无关。乙方及项目公司应依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善意 使用及管理项目建设用地。如因乙方及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 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10 条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起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期,特许经营期20年(整体建设期5年,各子项目运营期15年),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生提前解除;在本项目经营期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期。第 11 条排他性约定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利具排他性,除本协议终止情形 外,未征得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项目为标的与任何其他 方建立与本协议合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合作关系。第 12 条履约担保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履约,甲方要求项目公司或 乙方就其履约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履约担保的方式为履约保函。建设期的履约担保项目建设期履约担保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 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能够按时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营开始。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所有子项目均开始运营之日止。履约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 3000万 元整,至最后一个子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60日内无息归还。方式: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建设期的履约保函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运营维护期的履约担保,主要用以担保项目公司在运 营维护期内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该保函的有效期自第一个子项目正式运营日起到最后一个子项目运营维护期满终止。履约担保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至最后一个子 项目运营维护期满起60日内无息归还。方式采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证金由项目公司于第一个子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移交维修担保移交维修担保提交点在最后一个子项目运营期终止日 个月之前,担保至期满移交后 个月届满为止。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履约担保方式:采 取银行向甲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移交24个月后无息归还。12.3.3 移交维修的履约保证金由项目公司于在最后一个子项目运营期满终止日前3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 付,移交维修的履约保函于同一天交于甲方。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项目融资第 13 条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工程投资+运营维护投资。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协议中所述的项目总投资为预计数,其中:工程投资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宁乡县财政预(决)算投 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竣工(交工)结算金额为准,具体优惠比例以中标投资人投标响应的工程优惠率为准, 不重复下浮。运营维护投资需根据经县财政或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营 维护费为依据制定,并根据调价机制相应调整。项目总投资的计算原则工程建设费用:预算编制原则本工程市政道路建安费执行湖南省发布的现行最新的 市政定额及相应的配套计价文件。人工工资标准按照湖南省 发布的最新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工程实施同期《宁乡建设造价》中的材料预算价计取,建设造价中没有 包括的,按同期市场价且经甲方审核,并最终以财评审定的为准。b. 本工程国省干线公路建安费执行湖南省、国家现行最新的公路定额及相应的配套计价文件执行。人工按照相应最 新配套文件计取,材料价按《宁乡建设造价》核算。据。c.子项目施工方案应作为定额套价和措施费的计取依d.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政策性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计量项目公司应以宁乡县财评中心审定的预算清单为基础, 施工方向项目公司申报,项目公司、政府方授权代表、监理公司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工程计量的核定。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按《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宁政发[2013]1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以宁乡县财评中心审定的预算单价为准,进行工程竣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用地审批、征地拆迁资金、 项目前期咨询费用、勘察、监理、设计费用、工程保险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及税金及附加等(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宁乡相关政投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项目运行阶段的日常运营维护费, 根据湘路养机〔2011〕16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公路小修保养费用估算指标>的通知》中关于各种路面及各种桥梁小修工程测算表及2014年、2015年宁乡县公路局日常运营维护费用进行测算,一级公路运营费用约为4.5万元/年·公里;二级公路运营费用约为2.2万元/年·公里,具体以县财政或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且二年为一个调价周期、由县财政及相关政府部门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国家税费进行调整由此导致的税费按新政策执行,由 此增减的税费,进行相应调整。本协议暂按未考虑税费的方式计算。工程结算应符合宁乡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 的规定。第 14 条融资方案由宁乡交建投与乙方按照10%:90%的比例共同依法成立 项 目 公 司 , 项 目 公 司 的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壹 亿 元(¥100,000,000.00)。其中,宁乡交建投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项目公司10%的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9000万元、占项目公司90%的股 权。项目公司为项目融资的主体,项目公司的融资责任由乙方承担,即除政府投资方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及投入。如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融资行为, 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乙方保证项目公司融资取得的资金只用于本项目。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项目公司在融资时应与融资单位在融资协议书订明下列事项:融资机构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融资机构对项目公司包括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 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 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对于项目公司在履行融资协议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 任,均应告知甲方。项目公司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给予适当的协助并提 供相关文件,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综合年化融资成本本项目所指的融资成本,均指项目公司股权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所需支付的资金成本。乙方作为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及运营计划进行融资,合理安排融资节奏、控制融资成本。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的融资计划表须经甲方认可后执行。债务性融资的综合年化融资成本以实际发生为准,但 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且最高不超过预 期投资收益率(具体以中标投资人投标响应的相关条件为准)。超过此基础上的融资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于项目公司成本费用中。融资风险项目公司因融资、还本付息等过程中发生的与融资有关的任何风 险,均由乙方承担。政府投资方如因此遭受了任何损失,由乙方向政 府投资方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第 15 条融资担保项目公司以项目收益权质押作为融资担保。第 16 条投融资监管外部投融资监管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项目公司和乙方的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筹措情况,并要求项目公司和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项目公司和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投融资监管本项目经营期内,甲方有权了解项目公司和乙方的融资情况,并 要求项目公司和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项目公司和 乙方应对此积极配合。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 17 条征地、拆迁和安置由政府投资方负责本项目各子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 置工作。拆迁补偿标准由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乙方根据本项目征地拆迁进度计划,提供征拆资金。征拆 资金支付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征地拆迁进度进行调整,乙方应于政府 投资方向其发出征拆资金付款通知书后的15日内将足额资金支付至 指定账户。指定账户在项目达到征地拆迁条件后开始按需分批支付征 地拆迁资金,并建立双控账户管理制度,以保障资金安全。第 18 条政府方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单位,代表政府方采购社会资本方、 与中标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签署PPP合作协议及行使监督、绩效考核等职能。政府方前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完成本项目前期规划、立项、编制工程许可报告、省 评审中心评审、省交通运输厅会签、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评估、编制环评报告、水土保持、项目用地相关手续报批等文件制作及各项行政报批工作;取得宁乡县政府相关授权;统筹政府方其他单位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向政府方提交的有关本项目的申请、要求和文件,在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方给予(仅限于政府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力协助获得所需的批准(含未完成的审批和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第 19 条政府投资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宁乡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出任项目公司 股东、协调政府方其他单位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预算编制等完成前 期工作。政府投资方前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本项目范围的年度子项目政府投资计划报甲方审核,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协助办理子项目相关土地征拆工作,并及时移交项目 公司进行现场施工;办理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完成施工许可阶段的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 预算),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审核确定勘察、测绘、咨询、评估等其他必要的前期 工作。政府投资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本项目前期工作。第 20 条项目公司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设计、勘察、测绘、监理等相应费用;项目前期准备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前 期工作产生的相应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前期费用按工作进度的比例 支付。第 21 条乙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指导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含预算);为顺利开展项目公司前期工作,提前做好融资计划、准备必要资金;并承接21;.3 政府方和政府投资方已经完成的前期工作,乙方应当认可21.4 除上述前期工作外,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等,按本协议投资、融资计划,实施其他各项前期工 作,确保本项目按计划开工。第 22 条 项目前期资产交接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完成对本项目前期资产的清理核查、编制完成交接清单,与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前期资产交接工作。甲方与项目公司应就所交接资产及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签署交接确认书,以确认项目前期资产完成移交。信息:22.3 甲方应向项目公司交接下列项目前期资产所涉及的资料本项目已完成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的资料与批复,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文件及资料,施工许可阶段审查登记文件及资料等;本项目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其他必要的交接资料。第 23 条前期工作监管行政监管政府方作为行政审批机构,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特别是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工程造价等,实施行政性审批、审计和审查。协议履行监管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方有权了解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并要 求项目公司和乙方书面提供相关文字说明及数据信息,项目公司和乙 方应对此积极配合。第六章 工程建设第 24 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建设期内,为确保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甲方协调有关部门:为本项目建设提供合理需要的临时用地使用权;确保项目公司取得进入本项目设施场地的地上通行权;将本项目建设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道路等配套设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与项目公司约定的地点;协助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取得必要的批准。第 25 条工程建造建设期和工期本项目整体建设期为 5 年,其中单个子项目建设期约为 2-4 年, 具体根据项目用地规划和子项目立项情况,乙方制定合理建设工期并经甲方确认后按子项目分别实施。第一批子项目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 年 月 日(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最后一 个子项目完工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质量标准本项目应符合建设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要求,具体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及 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并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向相应的交通主 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若乙方依法能自行生产、建设本项目,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由乙方承担。项目公司与乙方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或转包。甲方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招标(或采 购),并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经验的专业 单位。第 26 条设计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执行。如发生以下情 形,本项目工程的设计可以进行修改:甲方为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提高本项目的质量之目的而主张设计变更的,需书面告知项目公司。甲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在项目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 设计错误而需对设计进行改动的,甲方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交书面 报告。对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说明,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变更说明7个工作日内确认,经甲方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由于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现确需对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进 行变更的,按照本合同第一十一章的约定处理。设计变更的费用及工期除因乙方、项目公司的过错导致的设计变更外,相关设计、规划发生变更、出现设计缺陷,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或因地质报告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导致的对设计、施工方案必须发生的重大变更经各方认可后,引起造价的增减,按照《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宁政发[2013]11 号)的规定、以竣工后财政评审中心确认的最终价为准。项目建设进度日期是否相应顺延,由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工程变更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宁政发[2013]11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或乙方有违背相关的程序变更,甲方均不予认可。第 27 条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公司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由监理机 构负责工程监理。工程进度管理乙方应严格依据本协议约定工期实施子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各子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 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各子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对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乙方和政府投资方,如果一方 合理地预计某一项目下一个关键工期将延误,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两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预计无法达到的关键工期;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声明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的描述;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甲方、乙方和政府投资方,如果一方未向另两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两方因此而可能直接发生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由甲方同意的重大工程 变更或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某一个或数个子项目关键工期的实现,则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对相应子项目关键工期进行调整并经政府方确认。如违约造成关键工期延误,则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处理。工程质量在各子项目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制定和执行工 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同时提供完整的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15年第65号令)及湖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符合标准。市政工程: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依据住建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和《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建部2013年第171号令)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长建发[2015]145号)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符合标准。甲方的检查和工程建设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均不 免除乙方的建设瑕疵责任。施工组织与环境保护乙方应要求承包商提交经工程监理方审定的现场施工 组织计划。该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关键路线图、人员组织、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的配备情况等。同时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计划报甲方备案。各子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环 保标准,采取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设施和周围环境的损害。安全生产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完善 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安全责任法人负责制。政府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第 28 条项目验收项目公司责任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对各子项目工程组织交/竣工 验收,项目公司按要求及时完成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政府方责任政府方依照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交工验收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 的相关规定,对本项目执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 29 条工程建设保险保险义务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包括: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 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 乙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关损失。若可预见到风险发生,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政府方紧急情况下可以代为投保该项保险,并要求项目公司支付双倍保费的违约金;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财产险,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第 30 条工程保修乙方为本项目工程保修的第一责任方。项目公司如将本项 目提交乙方施工,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该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质保金条款。项目公司依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施工方约定 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定的最低年限。项目合作期限内,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工程缺陷、损坏等工程质量 问题,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鉴定确认后,由项目公司追索 乙方按约定进行修复至满足验收标准,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在可 用性服务费中扣除。因修复工程导致工期拖延的,乙方无权主张拖延 期间的费用及其收益。第 31 条建设期的审查事项审查事项政府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项目公司各子项目建 设实施以下审查事项,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对项目公司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对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报告等备案文件、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查;其他政府方认为必要的事项。政府方为完成建设期内各项审查工作,有权对本项目各子 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项目公司和乙方应积极配合。第 32 条建设期监管政府方有权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设工程其他实施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但若检查质量不合格,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由施工单位 承担。乙方应对政府方的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支持、便利和协 助。第 33 条不可免除甲方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乙方不符合 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 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第 34 条项目运营维护期限各子项目运营期均为 年。若因征地拆迁等甲方原因导致子项目建设期滞后超过 90 日的,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对该子项目进行甩项验收,该子项目视同进入运营期。第 35 条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及标准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指各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道路及设施的清扫保洁及养护、定期巡查检查、小修、中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经甲方确认的一次合理周期的大修。在质保期内因乙方承建而产生的工 程质量问题导致大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运营维护范围及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住 建部发布的以下标准及规范执行: 序号 规范名称交部通门运89 《《城城市市桥道梁路养养护护技技术术规规范范》》((CCJJJJ3969--22000063)) 住建部乙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规范,在投标时制定的《运营维护手 册》,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项目最终运营维护范围及标准。项目 公司对《运营维护手册》作出重大变更,须再次提交甲方审核。《运营维护手册》须载明生产运营维护、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 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维护之前报送甲方审核。若运营维护期间,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等,则以依据新规定执行。第 36 条运营维护责任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项目公司在按本协议约定向政府 方指定机构移交资产之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技术标 准规范在其运营维护范围内承担日常维修、保养(非乙方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责任,以确保本项目充分满足使用功能。项目公司可以依法选择委托其他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运营维护,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部委托、分包等行为转嫁、减轻或解除。若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第 37 条运营维护期监管政府方有权按长沙市现行市政、公路维护管理的相关规 定、内部考核细则及合同约定由政府方进行监管。政府方可单独委托(告知乙方)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对主要设备和道路等质量进行检测, 若合格,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若不合格,由项目公司承担检测修复和更新费用。若项目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和更新,政府方可自行修复和更新,其费用从财政每年应支付的政府付费中扣除。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维护享有以下监督和介入权定期或不定期入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 他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计划、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事 故报告等);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等等。第八章 付费机制第 38 条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甲方支付来源甲方支付来源为宁乡县财政资金及各类财政专项补贴等。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组成政府购买服务费即政府支付总额(项目总规模),由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组成。政府购买服务费中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维护期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甲方逐年向项目公司支付。因项目公司或乙方的原因致使项目公司投资、成本费用增加的(如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不由甲方以任何形式的财政付费进行补足。政府支付净额:项目公司收到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补 贴视为甲方政府付费,且于到账次日停止计算相应投资收益。政府每年支付总额减去当年各类财政性资金后的余 额,作为政府每年支付净额,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在经过每年度的绩效考核后进行支付。计算公式:政府支付总额:政府支付总额=子项目 P1 之和+P2。i (1 i)NA  P1 其中:A(1: 指i)N年1可用性服务费;i: 指中标预期投资收益率;N:指中标的运营年限;P1=子项目工程投资+截止子项目交工验收完成日(市政工程为竣工验收完成日)前的预期投资收益(以下简称“P1”)P2=运营维护投资+运营维护投资预期投资收益(以下简称“P2”)预期投资收益的计算原则:工程建设费用预期投资收益:按中标的投资收益率,对建设 期的投入予以计算和支付投资收益。将竣工结算财评审定的工程建设 费用,按实际建设周期平摊到各月度作为投资到位时间。工程建设费 用预期投资收益计算基数应以过程计量建安费为基数。其他投资(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运营维护费用)的预期 投资收益:土地报批费用、征地拆迁费用以项目公司资金到时达甲方 指定账户次日为起点计算投资收益;其它费用自投资当月的次月 1 号开始计算投资收益,并根据工程结(决)算审定金额相应调整。政府每年支付总额:政府每年支付总额=以(A1+A2)为计算依据,其中 A2 按照每年绩效评价结果经甲方确认后应支付的金额。其中 A1 是 P1 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的每年的资金。若公路项目竣工结算确定最终 P1 值,引起前期按工程交工结算金额预估数的调整(决算、结算价均指宁乡县财评中心确定的金额),则按决算价 为基数,原有支付期限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计算每 年的资金,已支付各年度数额与重新计算各年度应付金额之差额,在后续年份支付金额中进行抵扣或补差;A2 是指每年结算时的“运营维护投资余额+其对应的预期投资收益”。运营维护投资余额=运营维护总投资-政府累计已偿还投资本金。政府每年支付净额=政府每年支付总额-当年项目公司已收到的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各类 财政性资金。运营维护费按绩效评价付费运营维护期间,政府每年支付净额须按照每年对项目公司运营维 护服务成果进行绩效评价后,并按评价结果进行付费。绩效评价分数 由甲方联合财政等部门以运营维护手册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运维绩效服务费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甲方按考核结果 相应支付。因乙方原因导致增加的建设或运营维护成本,甲方不 负责,由乙方承担。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暂定为7.5%(具体以中标投资人投标响应的相关条件为准),实际投资收益率为年实际收益与投资余额的比率。支付时间项目正式运营日甲方开始计费,子项目分期进入运营维护期的、 分期计算。项目公司在子项目交工验收完成日(市政工程为竣工验收完成日)起 30 日内准备资料、按本协议的要求计算出具体付费金额且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审核;甲方应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甲方审核后,金额无误的,甲方签署书面同意意见,项目公司按照金额向甲方出具符合相关 主管部门要求的票据,甲方在收到相应票据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上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审核后,金额有误的,金额无误部分甲方按 程序先行支付,金额有误部分双方协商确定。运营维护费用调价机制运营维护管理费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甲方依据湖 南省相关标准、并参考项目公司上一运营维护调价周期的实际情况进行运营维护管理费的调整。运营维护费用定价及调价的金额,须由项目公司向宁 乡县财政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经该部门审批后确定。第 39 条甲方付费的抗辩权过 39.1 如项目公司债务性融资还本付息出现逾期,且连续逾期超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向项目公司付费。为减项目运作的损失,甲方可在应付项目公司的费用限度内代为偿还项 目公司应还债务性融资的本金或利息,甲方的代付行为视为其向项目公司直接支付费用。第 40 条财务监管项目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按中国法律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及惯例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年 40.1 第一个财务年度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至同12月31日。项目公司最后一个财务年度应自当年的1月1日至项目公 司经营期限提前终止或期满日。按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惯例和中国法律编制的审计报告、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的财务报表须过经有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甲方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协议,可能不定时 地合理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有关财务状况、项目运营及其它资料。第九章 项目移交第 41 条项目移交过渡期的设定子项目经营期满前60天,项目公司筹备子项目有关资料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工作。第 42 条项目移交移交范围:项目公司应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期结束之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本项目前期工作、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审计决算、保修责任履行、运营维护等相关档案资料文本原件一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 和电子文档);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项目公司向甲方移交的项目相关档案资料文本,均需 满足真实、完整、清晰的标准。移交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以下两类条件和标准: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 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 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移交后乙方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保修及维修服务。移交程序成立移交工作小组本项目合作期限终止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工作小组,移交工作小组由甲、乙双方各派 3 名组成。移交工作小组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评估、测试移交工作组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进行测试。经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要求 的,甲方有权扣留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证金、提取运营维护期的银行 保函,并要求乙方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直 到项目满足约定要求。移交手续的办理乙方负责在移交日起 10 日内,将需移交至甲方的资产办理好过户手续,登记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名下。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由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甲方与项目公司按下述程序落实本项目运营期满后移 交工作:项目公司整理核对相关文档资料,编制交接清单;甲方与项目公司就所交接文档资料,按交接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转让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移交日项目相关合同仍需继续履行的,项目公司办理好相关合同 签订手续,把项目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42.4.2 技术的转让项目的运营维护需要使用第三方的技术的,项目公司应当把项目 的运营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机构。并确保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 何侵权索赔。如果有关技术为第三方所有,项目公司应在与第三方签 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 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同时,如果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在移交日前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助政府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风险转移在移交日前,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 的风险,除非该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在移交日后,由甲方承担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第十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第 43 条甲方的监督权甲方监督权包括: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查阅项目公司财务状况;查阅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查阅财务状况及相关的财务报表及凭证;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对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具体以 甲方审阅并同意的项目公司对承包商的《招标书》为 准);事先知情权。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 护合同前应事先报告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执行。第 44 条甲方的介入权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甲方介入的情形: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 险;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 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如果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项目公司违约,甲方认为有可能需 要介入的,通常应在介入前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给予其一定期限自行 补救;如果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行使其介 入权。甲方在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介入的法律后果如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将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所涉 及的部分义务;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付费中扣减或者由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项目公司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第 45 条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政治不可抗力定义政治不可抗力是指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 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 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后果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时,甲方与项目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关于政治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或相 关规定不明确,则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解决。自然不可抗力定义自然不可抗力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流行病、饥荒或瘟疫;战争、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法律后果延长期限。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建设期、特许经营期。免除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甲方与项目公司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 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费用承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 12 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二章 协议终止和补偿第 46 条项目终止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本协议终止,具体包括:4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履行不能或甲、乙双方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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