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户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局局所属各预算单位经费户业务操作规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切实做到依法核算,杜绝财务管理中的随意性,保障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除局所属各预算单位经费户和财政总会计账户外,局各股室和局所属各中心其余的账户均属于财政专户,资金管理仍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靖财(**)14号]的文件精神执行。第三条 纳入县财政局局所属各预算单位经费户财务管理(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的对象有:局本部(含财税工会)、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农业综合开发办、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和采购办。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入应根据县财政年度预算收入安排和上级下达专项指标文件精神,及时主动申请资金拨入,确保机关运行资金的需要。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的收入、支出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金。 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不许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准侵占、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规定权限严格执行报账程序。原始发票取得必须是合法有效凭证,且填写完整,加盖开出单位印章。每一笔费用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封面》或者**县财政局差旅费报销单据等,填写时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要写清用途,避免模糊用语,并附相关申报单据,由股长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报账实行一事一单制,要分清各类支出数额,不得多事一单集中汇总报账。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规范公务借款,实行限期归还,严禁非公务借款。因公务原因需要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单,写明经办人、借款单位、借款理由、归还时间等,由股长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做到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专人保管。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变卖、报废、出租或承包的,要由各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所收取的资金要及时入账。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购买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时,由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手续。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票据的领发和缴销,对领取的票据必须妥善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凡涉及到有关财务、财产的事项,必须进行结清手续,并建立移交档案。第十四条 每年由局财政监督检查股和监察室对各预算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1―2次内部审查、监督。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转移经费、公款私存、擅自动用存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退款、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行政或纪律处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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