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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大力推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做大做强转移就业平台,提高农牧民劳务性收入水平,促进民生改善、脱贫攻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自治区20xx-20xx年农牧民培训和转移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xx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书记总书记关于治边稳x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区党委xx全会精神和市委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xx”总体工作思路,建立健全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加快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性收入。二、工作目标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转移就业组织,建立规模化、社会化就业体系,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通过能人带动一批、产业发展吸纳一批、企业就业固定一批、项目建设承载一批、服务行业消化一批、新经济组织转移一批,逐步实现全市劳动力由盲目外出就业向有序就业转变,由零散型向规模型转变。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有序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力争5年内劳动力有组织就业的达到xx%以上,3年内实现农牧民人均劳务性收入年均增长xx%以上。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转移就业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就业意向与市场需求有效结合。不断优化政府职能,完善配套服务,细化扶持政策,引导劳动力有序就业。——坚持组织化就业和自发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合作社和村居劳务经纪人在转移就业方面的引领性作用,引导劳动力有序规模化转移就业。鼓励支持劳动力依托目前有效的自发就业渠道,形成转移就业多形式并存、多渠道并重的工作格局,整体推进全市转移就业工作。——坚持自力更生与就业帮扶相结合。着力解决劳动力存在的固守田园、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意识,鼓励和引导劳动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通过劳动就业创收增收、提高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举措,继续深入开展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全面优化就业环境。——坚持就近就便就业与拓展市内外就业市场相结合。加快推动“七大产业”发展,深入挖掘特色优势产业,大力推进农牧业等产业化经营,促进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便就业。加强市场需求对接,积极开发市内外就业岗位,进一步拓宽转移就业领域和空间,不断扩大转移就业层次和规模。四、重点工作(一)构建转移就业组织体系1.市级层面成立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指定1名县级领导专职负责,各乡(镇)指定1名乡科级干部具体负责,各村(居)指定1名村委委员具体落实,加快构建覆盖市、县、乡、村四级为一体的转移就业工作组织体系,努力形成层层推进、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市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快转移就业组织化平台建设2.做强劳务(劳务派遣)公司。紧紧围绕全市“七大产业”发展目标,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各县(区)分别成立1家劳务(劳务派遣)公司,积极协调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转移就业精准服务,实行统筹合理派遣、集中档案管理、跟踪协调服务,抓好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党的组织建设,拓宽工作覆盖面。同时,根据用人单位需求,配合人社部门组织我市农牧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农牧民收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3.抓好劳务合作社组建工作。以提高农牧民组织化为核心,落实各县(区)政府组建劳务合作社的主体责任,坚持因村施策、因情施策,对于具有优势条件的村(居),充分利用现有资金、资产和资源优势,聚焦产业振兴、对接产业发展,组建专业劳务合作社;对于不具有优势条件的村(居),联合地域相邻的村(居)组建专业劳务合作社或依托其他专业合作社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重点鼓励和支持民兵组织、村两委班子、高校毕业生等领办劳务合作社,实现就业与合作社发展水平双提升;各县(区)要持续打造劳务合作社品牌,今年各自重点打造2-3个效益显著的劳务合作社品牌,发掘典型经验并全面推广。(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4.全面加强村居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以大学生(中职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已在市内外从事劳务活动的经纪人为重点发展对象,力争在每个行政村培育1名村居劳务经纪人,搭建劳动力供需双方的桥梁,降低就业风险,使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对组织农牧民转移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xx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实现就业且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xx元求职创业补贴;对有组织到区外就业且就业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给予xx元一次性路费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5.建立转移就业协作基地。不断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就业对接机制,调动转移就业大县(区)中的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合作社、村居劳务经纪人积极性,鼓励在我市农牧民转移就业相对集中的拉萨、阿里、那曲等地区,加强与当地劳务组织和用工单位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创建转移就业协作基地,驻点开展岗位信息收集、劳务对接、劳务管理、组织输出等工作,抓好转移就业集中地流动党组织组建工作,促进外出就业农牧民稳定就业、稳定增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6.打造转移就业品牌。各县(区)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主导产业、特色经济等特点,在认真分析当前就业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依托村居劳务经纪人、劳务合作社、劳务(劳务派遣)公司等,结合当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需求,重点打造建筑、运输、家政、民族手工艺等就业品牌,通过加强技能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拓宽就业品牌水平和知名度,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逐步实现技能工人本土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三)实施技能培训促进就业计划7.加大培训力度。持续加大《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8〕28号)的贯彻落实力度,将培训补贴覆盖农牧民终身职业生涯,优先支持青年农牧民、妇女、基层农牧民文艺演出队伍骨干人员等接受培训,严格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极高海拔地区生态搬迁人群,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市本级建立培训补贴指导目录,注重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建立重大项目用工责任制和对接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后,要及时提出具体详细的用工计划,并通报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工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扶贫办、政府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8.创新培训模式。大力推广军旅式、以干代训式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劳动者素质培养,实操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70%,并将劳动纪律、汉语言和职业道德等纳入技能培训教程,进一步提升农牧区劳动力的汉语言水平,增强劳动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纪律意识,有针对性地编写x汉双语教材。进一步整合培训资金和资源,具备条件的县(区)、部门,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突出企业在农牧民培训中的作用,支持中央驻x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先定岗后培训的方式,加大“订单定向式”培训力度,构建培训就业增收一体化的长效机制。20xx年各县(区)“订单式培训”农牧民培训人数不低于培训总人数的xx%,2020年达到xx%,并逐年提高,力争5年内达到xx%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9.提升培训质量。建立培训考核评价体系,采取先培训、后拨付资金的方式,突出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的考核。建立开班报告制度,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方案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培训机构要将本班次的培训工种、培训标准、培训时间、就业意向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组织单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抽查制度,培训组织单位应在每班次中不定期抽查3次以上。严格培训结果的鉴定与考核,确保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培训机构要对每个培训合格人员推荐1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并进行不低于3个月、不少于2次的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四)实施项目建设促进就业计划10.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建设中我市劳务用工总量占工程用工总量的xx%以上。当地政府部门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依托劳务(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合作社、村居劳务经纪人组织等,使农牧民有组织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吸纳农牧民就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根据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投资建设特点,探索实行按工程投资额一定比例吸纳农牧民就业。(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11.农牧民施工企业(队)带动就业。规范农牧民施工企业(队)发展,鼓励其参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农牧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在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基础上,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且农牧民施工企业(队)(符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农牧民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可承建的项目,原则上交由其实施,并确保我市农牧民占施工企业(队)人员构成中的xx%以上。(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旅游发展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12.扶贫产业促进就业。建立政府投资产业扶贫项目以投资额度确定吸纳农牧民就业比例机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坚持短平快扶贫产业项目与长期稳定企业发展相结合,建立健全“公司(企业)+农牧民合作社+贫困农牧户”的发展模式,鼓励贫困群众将土地、草场等生产资料入股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接机制。(市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13.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就业。围绕“七大产业”发展,以发展青稞、牦牛、蔬菜、x羊、x猪、奶业、饲草等农牧产业为重点,鼓励有文化、有技术的农牧民根据市场需求到农牧区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着力培育净土健康产业、民族手工艺、天然饮用水、清洁能源等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且具有一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吸纳农牧民就业且年度就业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可按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享受奖励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14.旅游文化产业促进就业。依托绿水青山、雪山草地、乡村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休闲观光农牧业、民族歌舞表演和体育产业等,引进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支持打造旅游景区、发展家庭客栈、开发非遗延伸产品和文创产品等,提供旅游经营摊点或窗口安排农牧民就业,引导农牧民参与旅游发展增收致富。(市旅游发展局、文化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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