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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规章制度】XX地税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XX地税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按照《XX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或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集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4、在工作中表现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5、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创建文化氛围浓厚,有显见的创建标识,成员有鲜明的创建意识;  6、重视发挥青年的作用,共青团工作扎实有效。  第六条  考核标准  1、符合第五条规定;  2、符合(系统)的创建标准;  3、工作实践中,能够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行动或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为社区或农村开展对口帮扶,有工作措施和常态活动;  5、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6、能够积极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青年文明号活动;  7、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程序是:申报(推荐)──培训──创建──考核认定──公示──命名表彰。市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从县级青年文明号中产生。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和基层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推荐的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具有说服力。  第九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分为两类:  第一类: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其创建活动由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团市委和创建系统联合进行考核、公示、命名、表彰。  系统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集体,原则上只参加系统青年文明号评选,  系统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集体,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青年文明号必须征求团市委意见,被命名以后,由系统主管部门报团市委备案。  第二类:已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由系统和团市委根据各县(区)团委、市直单位团组织和直接联系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进行创建指导、考核、公示、命名、表彰。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负责人培训制,新申报集体负责人必须参加市级青年文明号培训班。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集体自行公示和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授予宝鸡市“青年文明号”铜牌。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大力宣扬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成员实行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可以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具体奖励标准参考如下: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奖励1000—3000元或人均200—500元;省级青年文明号奖励3000—5000元或人均500—800元;全国级青年文明号奖励5000—10000元或人均800—1500元。  第十四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为他们提供学习和锻练的机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是党员或团员的,基层党团组织应优先将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五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XX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XX市委,由团市委青年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XX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XX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秘书处设于团市委青年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建立XX市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完善全市青年文明号推荐、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监察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XX市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牌匾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青年文明号”牌匾在规格上严格规范。凡获“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相应(最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规范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 650mm × 400mm ,省级为 560mm × 350mm ,市级及以下为 480mm × 300mm 。  第十九条  XX市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程序:集体申报考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县(区)团委检查,市组委会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或命名,未申报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或创建资格。平时考核不定期,以组织检查与反馈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以特邀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定点与随机相结合的检查、监督。XX市青年文明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未被命名为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或未被列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的,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继续创建的经推荐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宝鸡市青年文明号评选。  第二十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一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并收取青年文明号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情况属实。  第二十二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需经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动议,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批准并收回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XX市F地税系统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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