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参保人员的公开信疫情防控公开信
致全县参保人员的公开信 疫情防控公开信
疫情防控公开信,新年好!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蔓延,发挥医保职能,助力防控救治,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及时救治
(一)免费救治。对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政策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患者出院零自付。
(二)就近救治。在外地就医的房县籍感染患者或在房县治疗的外地感染患者,实行先治疗后结算,医保支付费用和财政补助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支付。患者不必往返办理报销手续。
(三)简化程序。对外地就医的房县籍患者,实行先入院后备案、先治疗后结算,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不调减,取消异地就医先自付10%的规定,防止患者流动带来感染风险。
二、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外出,全县城镇职工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个人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通过暂缓缴费或“非接触式”网上缴费的形式,确保正常享受有关待遇。具体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
1、参保单位缴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因疫情不能按期缴费的,疫情防控期间视同缓缴(疫情结束次月须补缴到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费用,参保补缴后再按政策报销结算。
2、个人参保缴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个人,因疫情不能按期缴费的,疫情防控期间可暂缓缴费。暂缓期间不设待遇等待期,疫情结束次月须补缴到位。
(二)居民医保缴费
1、个人参保缴费: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集中缴费期延长2月29日,在延长期内,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各大银行客户端、手机APP进行网上缴费。
2、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对新增参保人员和新生儿,可通过电话由属地乡镇医保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现场办理。
(三)异地就医报销
我县参保人员,因病情在异地定点医院救治的,实行先救治后备案,持本人社保卡在就诊医院直接结算。未办理备案或者就诊医院不属于直接结算医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垫付,持有关资料回本地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限视疫情向后顺延。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因疫情限制出行的原因,我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当月限额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月使用。
因疫情可就近在零售药店领取慢性病药品,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费用,待疫情结束后,持门诊费用收据、药品清单或其他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适当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非械字号、非消字号等个人防护物品,如口罩、酒精、消毒液、洗手液、护目镜,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刷卡支付。
疫情期间,严禁定点医药机构违规哄抬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防控物资的价格,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查实违规加价销售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上述应急措施到疫情宣布解除之日结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我局将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不间断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贡献医保力量。
房县医疗保障局电话:0719―3558656
职工转诊备案电话:0719―3246121
居民转诊备案电话:0719―3241726
24小时值班电话:0719―32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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