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面小康
(四)坚持主业主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
(五)聚焦重点对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支小支农支新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加快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六)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40%(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20%、省财政承担10%、再担保机构承担1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七)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省担保集团与银行建立“总对总”的银担合作机制,切实落实风险分担责任,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并严格按协议比例承担代偿风险,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原则上免收保证金,并在授信额度、利率水平、代偿宽限期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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