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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
整顿规范石材开采加工行业实施意见为规范矿业秩序、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县大理石等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整治对象全县无证违规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大理石等石材行为。二、整治要求(一)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大理石等石材的行为;(二)拆除用于非法开采的相关设施设备;(三)恢复占地原貌,与环境相一致;(四)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三、整治目标严厉打击大理石及其他石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等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用于非法开采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地貌。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执法部门参与,依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制止、拆除。对自行拆除及停止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县大理石等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石材开采综合整治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县石材非法开采、加工、运输、销售、收购综合整治目标和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由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具体工作安排落实。领导组下设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在县稽查办,由县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大理石及其他石材准运制度落实和运输、销售行为监管。领导组下设综合服务办公室在县国土局,负责定期汇总报告综合整治情况,并根据全县工作安排,会同经商科技、环保、工商质监、交通、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等开展关闭、取缔、查处等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治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石材开采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会,通过张贴公告、制作宣传标语、宣传短片、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石材开采企业进行法律宣传,明确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整改时限等整治重点。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大理石等石材非法开采企业要及时停止开采行为,主动拆除机械设备和设施。对自行关闭和主动停止销售、运输、收购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20日)。对继续非法开采石材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制关闭、取缔和查处。需要拆除的,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进行拆除。特别是对超过整改期限且未配合整改的,一律停止电力供应,并依法关闭和查处。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4日)。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对前期整改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找出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对已经关闭取缔的开采点,移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巡查监管;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运输、销售石材的企业,要按照矿产品准运制度依法查处,实行全天候巡查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五)秩序规范阶段(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商、安监、国土、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合理布局大理石等石材开采、加工规划选址,促进石材开采、加工、销售、运输、收购的合理布局和整顿规范,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切实保护环境、保障发展。六、职责分工(一)县政府办。负责各责任单位的督查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好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时将考核结果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报综合整治领导组。(二)县国土局。负责对大理石等石材综合整治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对重大非法采矿点进行关停取缔,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综合整治情况。(三)县经商科技局。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的电力供应,依法查处私拉乱接等违法行为。(四)县公安局。落实提前介入调查制度,及时指派执法人员参与联合办案,协助县国土局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或国土资源刑事案件,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案件;依法查处违规使用炸材行为;查处妨碍、阻挠、攻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党纪政纪和失职渎职责任(六)县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按规定查处无证采矿违反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共同取缔非法开采企业,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七)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封、扣押用于非法采矿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取缔无证采矿点;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矿产品行为。(八)税务部门。负责对大理石等石材开采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九)矿业秩序。稽查管理办公室、县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交通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开配合关停取缔和整改查处工作,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许可,不得为大理石等石材开采违法行为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十)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综合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制止各类非法开采行为。对需要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并牵头落实大理石等石材加工企业规划选点,确保辖区内非法采矿案件“零增长”。七、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二)加强监管,落实制度。县监察局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综合整治工作。(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重大典型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大理石等石材综合整治工作,确保石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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