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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认真学习监察法做廉洁守法担当好干部
党课:认真学习监察法 做廉洁守法担当好干部同志们:根据市里面“三会一课”的相关要求,今天我跟大家就学习监察法,做廉洁守法担当好干部这个主题进行一堂党课交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监察法制定工作严谨展开、有序推进,去年X月X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X月X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的制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为党的纪律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下面,我从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监察法的主要精神和深入践行《监察法》、做廉洁守法担当好干部三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最大的国情和党情,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领导一切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制定监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做到将反腐工作置于法律之下开展,既有党纪的威慑,也有国法的惩治,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二)制定监察法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我们党治国理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都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完善党章党规党纪,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需要整合、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进一步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因此,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目前以上三个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制定监察法是探索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创制之举。历史文化传统决定道路选择。我国监察制度最早始于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度,当时在中央设三公,太尉管理军事,丞相管理政务,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体系,这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监察隶属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完全不同,是中华民族独有的制度传统。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是对历史的借鉴和现实的探索。制定监察法,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其它形式的外部监督。这样的监督制度是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重大创制性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四)制定监察法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我们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党中央深刻洞察党执政兴国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初步构建起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制定监察法,就是要把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不断厚植党执政兴国的政治基础。二、深刻领会《监察法》的主要精神监察法分为X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X条。(一)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大亮点,就是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了一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为此,监察法在总则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有利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二)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履行职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三)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可以说,纵向上上到国级干部,下到村一级“村官”,横向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职能机构人员都纳入到监察之下,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不落一人”,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四)明确监察机关主要职能和职责。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主要职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监察机关肩负的任务和责任,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这些措施权限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没有超出以前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部门使用的措施。这些调查措施主要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这些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必要时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同时,监察法还规定,必要时,可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还对每一项调查措施怎么使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监察机关执行职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同时在明确措施的同时对监察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有限限制。(六)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可以说,在当前监督体系下对监察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一是党委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二是人大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等方式实行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形成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四是自我监督。监察法从第X条到X条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五是其他监督。监察法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监督。三、深入践行《监察法》,做廉洁守法担当好干部《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更进一步。每名党员干部既要学好《监察法》,又要将《监察法》的学习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与党纪法规的学习遵守相结合,做一名廉洁守法担当的好干部。一是要学深悟透,身体力行。我们要带头学习《监察法》、带头宣传《监察法》、带头遵守践行《监察法》及相关党纪法规上作表率、树标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一流机关形象。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研读、带头宣讲,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积极思考如何在《监察法》监督之下更好的开展工作。机关党员干部要把学习《监察法》作为必修课、基础课,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在学深学透、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力争全面掌握《监察法》的内容,在学懂弄通中促进做实,在做实中深化学懂弄通,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机关党支部要按照《全市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要求,做好规定动作,同时在规定范围内做好自选动作,比如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开展系统学习贯彻《监察法》活动集锦等等。二是要纪法在前,严守底线。监察法的出台,无疑在是给党员干部在党纪的监督上又上了一道国法的紧箍咒。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把党纪国法挺在前面,做到用权不逾矩、行事不触法。一要严守纪律底线。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心正言正身正,知行合一,在守纪律、讲规矩上做表率,将党的纪律和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于大小决策部署中。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理好公与私、小家与大家、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家人和身边人的经常性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二要严守法律红线。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腐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法律之下,没有特殊党员,也没有特殊公民。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育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习惯,在开展工作尤其是处理急难险重任务的过程中给自己亮一亮法律的警示灯,进行决策时要考虑法律程序和法律后果,化解矛盾时既要敢作敢当又要合规合法。三要严守道德防线。大家应该注意到,这次监察法的出台,明确规定对公职人员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这里可以看出,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情况不再是个人的私事,也不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严守道德防线,既要注重修养“公德”,也要注意保持“私德”,不能我行我素、恣意妄为。首先,要明大德,把党始终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其二,要守官德,把“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当作一种价值追求,崇清守廉,勇于担当,以实干促进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其三,要严品德,慎独慎初慎微,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办事,全心全意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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