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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
干部歇职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社区)干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委办发〔**〕23号)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村(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转变工作作风,激发工作热情,提高村(社区)干部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歇职管理实施细则。一、歇职对象 凡列入村(社区)干部管理范围的对象。即:在职在岗、领取固定工作报酬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文书(或副支书、副主任)、劳动保障专职协理员,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机关干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干部,县镇培养的在合同期限内的村官大学生,以及其他专职村(社区)工作者。二、歇职范围 (一)分岗位歇职党(总)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两委”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按程序对其进行歇职。1、党(总)支部书记一是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二是没有定期主持召开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不讨论决定和组织实施本村(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三是不加强班子建设,不有效协调村(社区)“两委”干部关系;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对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组长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不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四是不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村(社区)群众组织建设,不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五是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是不领导本村(社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不抓好依法治村(社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不有效维护辖区安全稳定。2、村(居)委会主任一是不组织村(居)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二是不能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不有效向党委、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三是不能有效办理本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支持和组织村(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不能做好本村(社区)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不依法管理本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不能有效管理本村(社区)财务。四是不抓好依法治村(社区)、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不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不能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能有效协助开展打黑除恶工作,不能有效维护本村(社区)安全稳定。五是不自觉接受村(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不积极把村(社区)党(总)支部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不积极维护班子团结,不能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3、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村(社区)“两委”其他干部,在村(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下,不能按照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分工完成分管工作任务。(二)分类型歇职纳入歇职对象管理的村(社区)干部出现以下行为时,可按程序对其进行歇职。1、党的建设方面。搞“一言堂”或“小团伙拉帮结派”的具体人员;造成村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凝聚力、战斗力不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到位或相互包庇的人员。不按组织程序办理,违反组织原则搞非法串联、贿选的人员。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善于学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吃透政策,落实上级部署磨磨蹭蹭,甚至造成遗留问题的主要责任人;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只求四平八稳当太平官的具体人员;连续三年在镇对村年终目标考核中均排最后一位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3、安全生产及社会稳定方面。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在本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工作中造成重大新闻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责任人;组织或怂恿村民上访、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人员。4、重大事项办理方面。政令不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或重大事项工作安排的人员;对党委、政府重大事项工作安排敷衍塞责的有关人员。5、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不遵守有关财经纪律,不及时公开村级账务,经过督促拒不整改的人员。村(社区)财务管理混乱,又不按上级要求整改的人员。6、较大遗留问题解决方面。不吃透政策,胡干蛮干,未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产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新遗留问题的责任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原有遗留问题,遇到问题绕道走,相互推诿,将经过努力就可以化解的矛盾上交的人员。7、纪律作风方面。存在“慵懒散躲、浮拖软推”行为的人员;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会议纪律,经教育没有明显转变的人员;不按镇党政办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会前不请假,会后不说明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传达会议精神,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仍不完成的人员;擅自调整村在镇财政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人员的主要责任人;工作中出现失误、失职、渎职、优亲厚友,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人;工作不在状态,方法粗暴或累计3次以上不假外出的人员,在群众中反映强烈,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人员;开展工作,办理事务,不按照镇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人员;重大问题不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的责任人。8、存在其它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或违法等行为,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认为应给予歇职的人员。三、歇职程序 (一)调查。发现问题后,镇党委派专人进行初步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二)核实。调查情况基本属实后,镇党委委托镇纪委、目督办等有关部门再次进行核实,并形成核查材料。(三)研究。镇党委根据调查和核实的情况,召开专题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是否进行歇职及研究决定被歇职的具体人员、具体时间等问题。如是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村(社区)干部,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歇职的,由村(社区)支部提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歇职干部进行无记名表决,同意票过半数后给予歇职。被歇职村干部的歇职时间一般为1至3个月。(四)实施。对被歇职对象的具体歇职情况进行全镇通报。歇职期间不得参与村(社区)工作,并停发相应报酬及补贴。受歇职的干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歇职期间的相关工作由镇党委按程序委派专人代管。(五)处理。歇职期满后,由被歇职对象申请,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是否解除歇职。若问题未改正或不提出申请的,则劝其辞职或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罢免。处理结果在全镇进行通报。对辞职或罢免人员,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如发现较大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本实施细则从2015年1月起实行,实施细则中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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