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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农村矛盾纠纷现状与特征

2021农村矛盾纠纷现状与特征
农村矛盾纠纷现状与特征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现状与特征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的同时,受到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因素影响,一些社会关系与矛盾纠纷趋于紧张和复杂,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基层的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旺苍地区乡镇的矛盾纠纷研究厘清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与特征,并寻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主权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 2、健全制度, 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 “大调解”五进活动 ,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信访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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