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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
工程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调研报告一直以来,招投标领域都是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地重点领域,各地也先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探索解决切实可行措施,可以说近年来国家在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地成效。但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信息技术等手段日趋先进,我们在实践工作中仍然存在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各类腐败突出问题,各项制度还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特点(一)招标人权力过于集中。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涉及多环节、多部门,从近几年的腐败案件中可以看出,招标方涉案人员多为单位“一把手”、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他们掌握着项目的“第一手”资料,且有权决定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参数,这就会导致潜在投标人为谋取中标,主动向招标方这些人“示好”,其结果往往出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萝卜”招标等现象。如: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等人通过操纵招标,为投标人量体裁衣腐败案件。(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机取巧。有些招标项目因标的金额较大,容易让人产生利润可观、“油水多”的想法,从而引起一些投标人之间相互抱团,串通一气,群体围标或者中标后转包给其他人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如: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起水利系统腐败窝案。(三)评标专家私下收受好处。评标评审环节是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核心环节,评标委员会的水平更是决定评标结果质量的关键因素,好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规则进行评审,但现实工作也存在评标委员会中个别评标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事先约定收受好处费,在具体项目评标过程中为其提供便利,帮助其中标。(四)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工程招投标后期监管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履约的必要手段,如果监管者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或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则往往会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频频发生、屡禁不止。不仅易滋生腐败,更易给工程质量还隐患,危及人民财产安全。二、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发案原因(一)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表述不明确,难把握。我国招投标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各地还处在边干边摸索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投标领域出现的问题也会日益增多,相关法律法规难免存在滞后现象,很多问题未必能找到相对标准的答案,这就给一些人得以钻空子的机会。(二)违法违规行为形式多样,难查处。随着招投标形势的不断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如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谋取中标,通常会采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业绩造假等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而招投标监管部门受执法力量和相关线索条件限制,难以查证,查处工作实难开展。(三)评标评审委员会为临时组织,难监管。依据法律规定,工程招投标评标评审委员会是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这些评标专家组成临时评标委员会,且工作单位分布较为分散,系统监管有一定难度。如:芜湖市某项目评标专家私下收受投标人好处费,评标时为其倾向打分,让其中标。(四)标后履约监管不到位,难执法。各地招投标领域监管体制不一,有的分散在各行业监管部门,有的统一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没有统一固定的监管模式,这就容易造成标后履约“多头监管无人管”的局面。如:现在很多中标人中标后,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大量变更现象,边施工边变更或者通过变更施工设计图纸来达到变更工程量等目的,从而增大项目决算金额。此类现象在标后较为普遍,往往中标人为达到变更的目地,会想方设法给项目业主或监管工作人员一点“好处”,造成标后监管形同虚设。三、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防治对策(一)加强学习,完善制度。一是招投标工作者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学懂、弄通、做实,吃透内涵。二是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应对措施,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案件的发生。(二)紧跟形势,分类处置。一是灵活运动多种形式,做好提前防范。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在招投标环节发现哪几类问题做废标处理。二是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新问题。三是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各部门力量共同打击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力。(三)探索方式,创新监管。一是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专题培训。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让评标专家真正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评标质量。如:远程异地评标、通过跨市或跨省分散抽取不同地区专家等方式,由各异地专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当地交易项目进行评审,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地区的“评标常委”问题。三是针对实际问题出台评标专家监管办法,运用评标现场监管、联合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真正把评标专家管起来。(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领域的各环节监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厘清职责、完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标后履约监管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难题。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围标、串标等联动查处机制,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罚制度,让投标人不敢围、不敢串。二是,加强对中标企业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低价中标企业的工程质量、工程量变更等方面严格把关,让中标企业无“小聪明”可耍,无“漏洞”可钻,做到真正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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