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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理论文章】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一点思考
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一点思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放管服”改革,深受群众欢迎。针对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上存在不同声音,有的认为社会组织登记应该大胆创新,交给非民政部门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有的感觉社会组织不同于工商登记,应该慎重考虑,究竟何去何从,这个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解决。一、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极端认识是不可取的 从百度词条上搜索,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总理针对“放管服”改革工作强调,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寓严管于中,充实一线监管力量;施重惩于后,把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出市场,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综合部门还是专业部门都要落实监管责任。放是为了更好的管,要做到放管结合,放中有管。显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一放了之是不妥的,民政部门还要切实履行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责,将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总理还强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经济规律,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据此,有的人认为“放管服”改革重点是对商事制度进行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而社会组织是从事公益活动的,可不进行“放管服”改革,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社会组织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一体两面,推进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更是实现政府转职能、提效能的一剂良方。**书记总书记曾经强调,要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提高探索解决新时期基本问题的本领。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直接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进行一刀切,推向社会一放了之是不可取的。同样,思想保守故步自封一成不变也是不对的。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要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二、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基本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以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合法组织的身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为根本出发点,显著区别于经济工作或一般的行政管理。一是公民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利。结社权是政治权利的一种,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属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审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审批,不属法院立案管辖。对于非法社会组织的取缔,因被取缔的机构没有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要求。社会组织审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结社自由不是西方国家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不是无约束的结社自由。    二是社会组织是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重点对象。敌对势力往往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社会组织的身份出现,以资助、合作为手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利用社会组织同我方进行“合法”斗争。政治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组织,不仅是我们登记管理工作关注的重点,也是国家安全部门、统战部门、宗教部门关注的重点。三是社会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社会组织的职能是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书记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四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具有一定的涉密性。社会组织属于公益组织,有的捐赠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对成立社会组织的捐赠人进行保密。有些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成立的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有些资料是不便于向社会公布的。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调查和打击整治,其基本情况也是不易向外公布的。五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企业登记管理有本质区别。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除特殊规定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成立要有理事会和监事(监事会),开办资金要符合要求,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利润不能分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没有必要成立的,可不予登记。社会组织法人是非营利法人,除特殊规定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法人是捐助法人。而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1人1元就可注册有限公司,数量不限,其法人为营利法人,利润可合理分配。由此可见,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与商事制度改革确实有区别。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我国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明确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进行前置审查,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业务(行业)主管进行日常监管不是政出多门,而是《意见》明确规定的。三、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有专门要求     2018年6月28日,**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讲话中,强调“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第14项“研究出台更具实效、更管长远的清费减费举措。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依清单收费。继续清理整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第14项措施(3)“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2019年全面推开此项改革。”这是“放管服”改革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同时,《意见》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也有明确要求。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需要降低门槛的是社区类社会组织,需要直接登记的社会社会组织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这四类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组织中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意见》要求,在直接登记时,民政部门还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专家组进行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要求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前置审查,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同时,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综上所述,窃以为社会组织登记不易由非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也不易进入服务大厅进行一网通办。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应该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继续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监督和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监管理念和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使社会组织监管成为跨部门综合监管,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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