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规律开拓创新
把握规律 开拓创新
王作安
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转变,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1982年中央下发19号文件,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寺观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并明确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宗教界负责管理。1991年中央下发6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依法登记,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首次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管理。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随着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及其配套规章的相继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0多年来,在中央的正确指导下,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共同努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推进依法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配套规章,先后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管理、教职任免、财务监管等进行了规范,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对宗教活动场所全面排查并换发新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专项工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
二是强化自我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健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中国佛教协会制定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中国道教协会制定了《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制定的《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和基督教全国“两会”制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对堂区、教堂管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都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或聘任办法。宗教活动场所重视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了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等管理制度。
三是落实属地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各地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加强领导,指导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的地方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与宗教活动场所的联系制度,有的地方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的社会化管理,有的地方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活动中,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多数地方建立了县(区、市、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把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组织。
四是探索创新管理,引导能力不断增强。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宗教思想建设,转化和应用宗教思想建设成果,带动宗教活动场所的人才、教风和文化建设。总结各地“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寺院”、“模范清真寺”等创建活动的经验,在全国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通过评比表彰、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评选命名第一批“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鼓励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发挥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积极作用。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提高了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律的认识,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树立了“保护、管理、服务、引导”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理念,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要举措,形成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宗教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和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的新考验
我国现有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近13.9万处,其中佛教寺院约3.3万处,道教宫观约9000处,伊斯兰教清真寺约3.5万处,天主教教堂、会所约6000处,基督教教堂、聚会点约5.6万处。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考验。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带来新考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建设事业不断推进,为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提供了广阔舞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历史上留下来的佛教寺庙和道教宫观,作为一种重要的宗教文化载体,其经济、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应当在保持发挥宗教功能的前提下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但是,一些地方和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有的寺庙宫观搞承包、烧高香、乱收费,见钱眼开,道风不正,损害了宗教形象。有的地方未经批准乱建寺庙宫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竞相修建宗教文化景区;有的地方把寺庙宫观当作“聚宝盆”、“摇钱树”、“唐僧肉”,通过投资、参股、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采用收取高价门票、引诱烧高香等方式借教敛财;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多指未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原有寺庙、宫观以及其他文化、旅游场所)雇用假僧假道,违规从事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骗取信众和游客钱财;有的在城市建设中拆迁宗教活动场所房产时侵害其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现象违反了宗教政策法规,违背宗教界的意愿,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海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复杂矛盾在宗教领域的反映,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发挥宗教活动场所在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防止人为助长宗教热,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创新社会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带来新考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按照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当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在依法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政策法规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诸如网络虚拟宗教活动场所等新出现的现象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现有政策法规的约束力不强,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基层执法主体不健全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在自我管理方面,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机构不健全,民主决策机制不落实,还存在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管理、实行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科学管理方面,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把握不够,用老办法、老经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管理机制、理念、方法和手段不适应现代社会管理要求,宗教事务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和宗教界“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要在探索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过程中,正确把握依法管理与政策调节的关系、政府行政管理与宗教界自我管理的关系、继承传统与创新管理的关系,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提供有力的政策法规保障,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
三是宗教自身变化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带来新考验。随着信教人数持续增长、流动性不断加大,有的地方宗教活动场所过多过滥,有的地方则明显不足。如何合理安排、科学布局的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相当数量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随着一些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增加,经济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出现了大兴土木、豪华装修、争权逐利、贪图享受等不良现象,败坏了教风,损害了形象。随着信教群体中年轻人、知识分子以及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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